我對Hempel解決方式的看法是:OK,
fine. 你說非黑的非烏鴉可以當作「所有烏鴉都是黑的」的驗證例,這點先讓你過關好了。
然而,Hempel主張我們可以建立等值條件(equivalence
condition):只要驗證是兩個等值語句的其中一個,必定也能驗證另一句。這意味著所有等值的命題都可以用相同的驗證例來驗證。「所有烏鴉都是黑的」邏輯上表達為(∀x)(Rx→Bx),而這等值於(∀x)(¬Bx→¬Rx)。如果發現某物a,a是烏鴉又是黑的,即Ra∧Ba,則驗證了(∀x)(Rx→Bx)與(∀x)(¬Bx→¬Rx);反過來說,¬Ba∧¬Ra也驗證了(∀x)(¬Bx→¬Rx)與(∀x)(Rx→Bx)。
我的問題很簡單,嗯哼,或許非黑的非烏鴉可以作為「所有烏鴉都是黑的」驗證例,但我們比較兩個情況,第一種是找到三隻黑色的烏鴉,第二種是找到三個非黑的非烏鴉,例如三隻不是黑色的喬巴。你要說這兩個情況的驗證效力是一樣的嗎?(即這兩種情況下,我們該對「所有烏鴉都是黑的」持有相同的信心嗎?)
我的攻擊是,要嘛邏輯經驗論者主張驗證效力不一樣,那需要提出理由解釋,否則站不住腳,要嘛主張一樣,但聽起來不合理,一樣需要解釋。陳瑞麟說這確實是邏輯經驗論者會碰到的難題。暫時我想不出邏輯經驗論者有任何好的回應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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