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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2月28日

五個有關日常語言的重要問題


這些問題多來自羅素。

A.    關於同一性語句

一個表達同一性的語句(如「相對論提出者=光電效應提出者」)所談的似乎是:兩個東西其實是同一樣東西。由於任何事物都等同且只等同自身,因而,當A確實與B是同一樣東西時,「A=B」與「A=A」這兩語句所談論的事情似乎沒什麼不同。


拜透ㄟ,拎北不是因為相對論而得諾貝爾獎的好嗎?


但顯然,有時候有些人如果知道了「A=B」這樣的語句,他會多曉得一些他原先不知道的事,即便他早知道「A=A」了。比方說「相對論提出者」與「光電效應提出者」都是愛因斯坦,顯然連相對論提出者是誰都不曉得的人都會知道「相對論提出者=相對論提出者」(因為這是廢話!),但這樣的人如果透過得知了「相對論提出者=光電效應提出者」,他的知識確實得到增長。

然而,如果這兩個語句所談論的其實是同一回事,為何一句可以帶給某些人適當的知識,另句則不然?


B.    有關排中律的困惑

排中律(Law of Excluded Middle)P與非P至少有一為真。

這是古典邏輯難以置疑的定律,舉個例子,「尼采是全人類除自己以外的共同老媽」與「並非尼采是全人類除自己以外的共同老媽」,兩者至少有一為真。你會發現,隨便找一個命題,這個命題與其反面至少要有一為真。

偶不只素你老木,而且還素你老木的老木。


但似乎有些句子可以成為排中律的反例,舉個例子,

(1) 現任法國國王是禿頭。
(2) 現任法國國王不是禿頭。

由於當今法國並無國王,顯然(1)(2)皆為假。但一個邏輯定律該是必然真的語句,何以存在反例?

如果我們接受意義的指涉理論,則一發言的意義即是其所指涉的事物,然「現任法國國王」並無指涉任何事物,因而(1)(2)都包含一個沒有意義的部分,則(1)(2)都該沒有意義,或至少是語意上不完整的語句,因而都不可能為真,但這結果也直接違反排中律。

(我自覺講得好沒說服力,尼采那裡就洩梗了。


C.     有關於替換律或萊布尼茲定律的困惑

替換律(substitutivity principle):若AB兩詞指涉相同事物,則對任何使用它們的語句將其詞替換為另一詞,其真值都不會改變。

此原則通常被認為是錯的,反例如:

(3) 相對論提出者=光電效應提出者。
(4) 隔壁老王知道相對論提出者是愛因斯坦。
(5) 隔壁老王知道光電效應提出者是愛因斯坦。

(3)實際上為真,但(4)(5)的真假值可能不同。

替換律通常容易與另一個被多數哲學家認為真的萊布尼茲定律混淆。

依萊布尼茲定律(Leibniz’s Law),A實際上就是B,且某事情P對於A來講為真,則PB來講亦真。

但剛剛的反例似乎也構成萊布尼茲定律的反例。假設(3)(4)皆真,則「隔壁老王知道相對論提出者是愛因斯坦」對相對論提出者來說便真。但即使相對論提出者就是光電效應提出者,對於光電效應提出者來說,「隔壁老王知道光電效應提出者是愛因斯坦」也可能為假。「隔壁老王不知道光電效應提出者是愛因斯坦」這件事是可能的,顯然不能從(3)(4)推論出(5),因此又構成了萊布尼茲定律的反例。

如果接受意義的指涉理論,則有關於替換律與萊布尼茲的困惑將更不可解。如果一發言的意義即其所代表的事物,則「相對論提出者」與「光電效應提出者」將有相同意義,在假定組合性原則為真的情況下,(4)(5)也會有相同意義。然何以相同意義的兩語句卻有不同真假值?


D.    有關否定存在語句的困惑

在柏拉圖《對話錄》的辯士篇(Sophist)裡,Parmenides提出一悖論,此悖論似乎顯示任何宣稱「N不存在」的語句都不會為真。Parmenides主張,任何人想否認某個事物的存在,他都必須用某個發言去指涉該物,然除非該事物已經存在,否則他根本無法用任何發言去指涉它。

Parmenides的結論令人困惑,有許多詞如「現任法國國王」、「獨角獸」並不指涉任何事物,直覺上「現任法國國王不存在」應是為真。然Parmenides論證的結論似乎與直覺相違背。

如果接受意義的指涉理論,則一發言的意義即其所代表的事物,則「空的單稱詞」(empty singular term)的發言,如「現任法國國王」或「獨角獸」等,似乎會因為缺乏指涉項目的緣故而缺乏意義,但我們好像不至於說它們是沒有意義的發言。


E.     有關指涉的困惑

許多人相信這世界由一些「客觀存在的」其存在與否並不取決於人類心靈或人類如何思考它,例如即使全人類都死光了,地球還是會在那兒事物與事實所構成,而自然語言則是人類用來談論這個客觀世界的主要工具。有些人還相信:為了讓自然語言能夠談論客觀事物,也為了讓溝通成為可能,自然語言與這個客觀世界必然要有某種確定的關係,稱之為指涉關係。在這個確定的指涉關係下,我們可以正確地說:「孫中山」指涉孫中山而非蔣中正,「圓形的」指涉圓形的性質或圓形的事物,而非方形的性質或方形的事物。透過這個確定的指涉關係,一語句的主詞(subject terms)部分可以用來談論客觀存在的事物,而述詞部分則可用來描述這些事物的性質,或它們與其他事物之間的關係。然哲學家QuinePutnam並不全然同意以上論述。由於他們的論述過於專技,於此略過,詳細可參考王文方《語言哲學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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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意義的指涉理論與組合性原則,我將於其他文章介紹。



參考文獻

王文方,語言哲學2011,三民書局
(本文幾乎都是刪修、簡化自此書,詳細可讀此書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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